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扫码消费不应该出现“拦路虎”

近期,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主城区商业中心的30家商场的停车场进行了暗访,发现“阿拉城”的停车场扫码后必须先关注微信公众号再交费,“上海日月光中心”的停车场扫码后必须先加入会员再交费,“大洋千树广场”和“宝杨宝龙广场”的停车场扫码后必须先提供微信昵称、头像再交费。(详见6月9日《中国消费者报》报道

扫码后必须先加入会员再交费;关注公众号才能开具发票、扫码才能点餐……这些做法在各地都较为常见。不仅如此,一些商家还要求下载APP、关注公众号才能给优惠、打折等,给消费者点餐带来了麻烦,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关注的公众号、下载的APP,还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生活,如不断推送广告、占用手机内存等。

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,未经互联网用户同意,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。商家强制消费者关注公众号才能扫码点餐、交纳停车费或是开具发票,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,甚至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责任当成要挟消费者的手段,这样的规定就是一种不公平、不合理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
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在需要获取消费者信息时,商家必须取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也规定,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。“不关注公众号就无法交费”、强制扫码点餐等“霸王条款”,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、选择权,还可能造成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泄露,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等问题。

对于这一乱象,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商家的监督,督促商家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对于商家强制扫码点餐、在非必要情况下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,要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,还要帮助消费者维权。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、防范意识,对这些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“小事”零容忍,类似“霸王条款”才会越来越少。

扫码消费不应该出现“拦路虎”。只有真正尊重与善待消费者,才是最有效的“引流”方式,才更契合商家的长远利益,靠霸王条款、靠耍“小聪明”引流“损人不利己”,最终只是在“自断后路”“自我抹黑”。所以,对商家来说,要引流,希望消费者关注公众号、下载APP,要坚持自愿原则,也需要多一些激励措施,而不能变相强制。只有真正坚持服务宗旨,扫码点餐服务及采取开设公众号等营销手段才能起到优化服务、提升服务水平、增强消费者粘性的作用,而不至于变成了商家“算计”消费者的“厚黑手段”。(戴先任

责任编辑:蚂蚁传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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